
新湖南客戶端1月28日訊(通訊員 何先友)2023年1月21日,東安一青年在東安東站違規燃放煙花,被東安縣公安局城東派出所依據規定給予五百元罰款。
當晚22時許,東安一青年在東安縣白牙市鎮廣利橋路口準備燃放煙花爆竹時被東安縣城市管理局執法人員發現并被勸離,隨后其攜帶煙花爆竹到東安東站附近燃放,后被執法人員發現。該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為東安縣禁放區域。
其行為違反了《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東安縣城市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嚴重影響了縣城市容市貌。被東安縣公安局城東派出所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對其處以伍佰元罰款,并寫下保證書和公開檢討書,保證今后服從管理,不再違章,若再違章,自愿接受處罰。
責編:何璐
來源:東安縣融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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